陈锦卿律师亲办案例
未形成抚养关系,不能继承遗产
来源:陈锦卿律师
发布时间:200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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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甲与刘乙系同胞姐妹。一九五一年土地改革时,二人与父母共同分得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某村的三间平房,当时政府的确权份额为四人各占四分之一。二人之父亲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病逝于台湾,母亲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去世。

   二00四年,讼争房屋纳入拆迁,财产分割问题显露,为签订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双方数次协商分割房产,未果,刘甲即于二00五年七月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等分分割讼争房产,即二人各享有讼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受理案件后,刘乙所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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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卿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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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锦卿
  • 执业律所:
    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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