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律师亲办案例
徐某某抢劫盗窃经律师成功辩护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9年
来源: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4
浏览量:1781
 

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朴某、王某某等共6人在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辽宁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盗窃脚手架卡扣,后被工地打更人员发现,该6人持镐把威胁打更人员,抢走工地脚手架卡扣1200个,后被告人许某某又同他人在其他地点盗窃15起,之后检察院以抢劫一起,涉案价值6000元人民币;盗窃15起,涉案价值为113053元人民币对许某某提起诉讼。

律师发表如下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许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案件已经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卷宗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抢劫和盗窃的全部罪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在抢劫罪和盗窃罪中均构成自首,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公诉机关对被盗窃的数量和价值的认定,事实不清。
1、仅仅以被害人的陈述作为指控每次盗窃财物价值的依据,证据不充分。
   
被告人的供述中虽然承认了参与盗窃的事实,但是被告人根本不清楚每次盗窃具体数量。被害人虽然有报案,但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票据或者其他的凭证来证明自己所丢失的数量。被害人失窃的铁扣子等材料都在使用当中,每天都要大量使用,失窃的数量根本不能确定。因此,仅仅以被害人的陈述来确定每个被害人所失窃的数量是于法于理无据的。而且根据被告人过的供述,其每次出去盗窃所得的数量是无法保证的,有时多,有时少,当事人的口供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公诉方指控的关于每次所盗取的数量无论从证据的质的方面还是证据的量的方面都不充分,不能证明被盗材料的数量。对于盗窃罪来讲,所盗窃的财物的价值关乎罪与非罪,量刑的轻与重,是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中的重要情节,是主要的犯罪事实。公诉方必须查明该事实,而且必须达到高度的证明标准,属于必须用充分证据证明的至关重要的内容。本案中,公诉方仅仅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断然认定涉案物品的数量,进而由此认定涉案物品的价值,这样做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2
、鉴定机关采用的价格标准,没有依据,因此鉴定结论错误。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梁某某盗窃次数共十六次,时间跨越长达近一年,价格变化较大,而且都是反复使用的,新旧程度也无法确定。因此,鉴定机关在对本案所有的钢扣子等材料价值进行鉴定时,鉴定所依据的价格没有依据,鉴定结果就没有依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盗窃价值的证据。
    
三、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属于是初犯、偶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被告人系初犯,在此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一贯表现优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贪念有很大关系。
  2、被告人之所以能将被害人的大量建筑材料窃走,与受害人疏忽大意、没有照看好自己的财物有很大关系,本案大多发生工地内,受害人将将建筑材料随意堆放,疏于看管,从而给被告人余一个可乘之机,否则,被告人根本没有机会窃取被害人的建筑材料。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相关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四、被告人所犯的抢劫罪属于由盗窃罪转化的,应当与纯粹的抢劫罪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分,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

被告人许某某等被告是在秘密盗窃的过程中被打更人员发现后,被告人只是进行了恐吓,并没有身体的接触,更没有伤害到被害人的身体,与直接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相比较,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在量刑时应当适当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许某某是因为家庭困难才走上盗窃、抢劫的犯罪道路的,现在被告人的孩子面临严重生活困难。希望量刑时给与考虑。
  在这次盗窃行为之前,被告人离婚,独自带一个孩子靠在沈阳打工生活,孩子上学及生活需要较多的金钱,被告人的收入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被逼无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现在孩子只好寄养在年迈多病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的爷爷家,只能维持温饱。被告人却因为盗窃、抢劫,被关押在高墙之内,对于其盗窃、抢劫行为,确实应该予以严惩,但考虑到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希望法庭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因素,辩护人希望对被告人应当减轻和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盗窃罪判处6年,对抢劫罪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七年有期徒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谢谢。

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

张勇律师

法定刑期

按照法律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盗窃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抢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判结果

    经辩护人辩护最后判处许某某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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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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