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来贩卖毒品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对罪名指控,本人不持异议。仅就量刑,发表意见,请采纳。
一、本案犯罪形态,当属未遂。
本案63.6克毒品,即99%的毒品,无人购买,无人报价,无人付钱,属于待售状态。本案0.8克毒品,即1%的毒品,购买者虽付五百,但毒品尚在桌上,未落入其手中,人在房内未挪动半步,即被查获。
贩毒行为,是有偿转让行为,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犯罪既遂,主观上需有贩卖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有偿行为。本案99%为卖出即被查获,1%尚在交割时即被当场抓获,据权威刑法理论与司法观点,应当依刑法第24条规定,以未遂论处。
二、本案定有“特情引诱”与“秘密侦查”。
李来生在他县,居于省城。千里之外,本县公安在准确的时间、准确的地点,使其人赃俱获,米秒不差。如此神兵,如无“特情引诱”与“秘密侦查”,绝不可能。
新刑诉法未实施,如此侦查,合法与否尚且不论,至少较量双方有失公平。南宁纪要与大连纪要,即《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谈纪要》规定,存在“特情引诱”与“秘密侦查”,应从轻量刑。
三、本案毒品没有也不可能流入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贩卖毒品罪所侵法益,一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二为公民的身心健康。
本案有据可查,李来被公安监视已久,其行踪及所作所为尽在掌控之中。案发当日,李来刚出手,即被逮个正着,所持毒品丝毫未流入吸毒者手中,其行为不足以危及他人的身心健康。
对此,依据《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议从轻判处。
四、李来能自动认罪,且能深刻悔罪。
实话说,侦查与审查期间,其认罪与悔罪态度较差。但是,今天庭审,其对事实与罪名,全然认同。对案件细枝末节处,其虽有微词,但不影响其认罪与悔罪态度的评价。
刑法自古有“谦抑”之传统,认罪不分先后与早晚,允许甚至鼓励他人认罪与悔罪。浪子回头,对其认罪与悔罪行为,恳请予以欢迎与宽容,量刑时依据《普通程序审理认罪案件》第9条的规定,酌情从宽。
五、李来系初犯。
案发前,李来无犯罪前科。因吸毒而窘迫,以贩养吸。与累犯与毒品再犯案件相比,其主观恶性与改造可能性均有区别,故处刑应有所宽大。
以上从宽量刑情节,有法定亦有酌定,恳请合议庭依据刑法第24条和61条的规定,参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宽严相济,治病救人。以基准型为参照,基于本案事实与情节,建议减轻50%,使其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以上量刑建议,承望审判机关予以重视与采纳。
辩护人:倪明学
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