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判处缓刑
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中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该局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中山市第一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本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委托后,积极查阅了案件材料,分析全案的证据,并会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查找相关法院判例及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立功表现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争取获轻判。最终,通过本律师的庭审工作及多方沟通,中山市第一分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一年。
附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六》 第十九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