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1年1月,张甲与乙公司签订了《经销协议》,约定:乙公司指定张甲为A品牌产品在某地的地区总经销商,协议有效期为1年。协议第四条特别约定了如果是乙公司生产等原因导致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乙公司全权负责退、换货,产承担相关损失。
《经销协议》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张甲供应总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A品牌产品。合同就“质量标准”约定:供方提供的产品保证符合A品牌产品标准;就“验收标准”约定:如需方认为有质量问题,应在发货后十天内验收完毕,并书面通知供方确认后,由供方给予退换或补货,否则视为需方已如质如量收到供方所发货物。
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张甲即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乙公司交付了市场保证金8万元及合同所涉货款10万元,并以自提方式妥收了乙公司交付的A品牌产品后,在约定地区销售。
2012年3月份,张甲委托律师向乙公司致函:乙公司生产(销售)的A品牌产品未申请食品许可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张甲要求乙公司收回产品,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乙公司收函后,未作书面答复。
事后查明,A品牌产品,系乙公司委托代工厂加工的产品,并由代工厂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同时申请颁发了食品卫生许可证。A品牌产品的外包装及说明书中均明确记载。
【案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即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即A品牌产品。出卖人提供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张甲与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就A品牌产品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产品的说明书中也有该内容。因此,衡量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张甲认为该产品因未经国家QS认证,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不得上市销售的产品,但是却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此外,1月份签订的《经销协议》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同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上约定,“如需方(张甲)认为有质量问题,应在发货后十天内验收完毕”。但是,张甲主张退货是已经是三个月之后,明显超过了十天的验货期限。
最终,法院认为张甲的主张不成立,没有从乙公司获得退款,只退还了已经完成保证功能的8万元市场保证金。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如果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要尽量去搜集产品存在质量的相关证据,也可以先进行鉴定。但是最为紧要的是要及时联系卖方,好多合同验货期限都短,收到货物后要及时查看,发生疑点要马上采取措施。时间一长,有道理也会因为期限过掉得不到赔偿。在有初步的结果时,我们可以马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货款,甚至是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