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传禄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张甲诉乙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叶传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3
浏览量:799

【案件经过】

20111月,张甲乙公司签订了《经销协议》,约定:乙公司指定张甲为A品牌产品在某地的地区总经销商,协议有效期为1年。协议第四条特别约定了如果是乙公司生产等原因导致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乙公司全权负责退、换货,产承担相关损失。

《经销协议》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公司向张甲供应总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A品牌产品。合同就质量标准约定:供方提供的产品保证符合A品牌产品标准;就验收标准约定:如需方认为有质量问题,应在发货后十天内验收完毕,并书面通知供方确认后,由供方给予退换或补货,否则视为需方已如质如量收到供方所发货物。

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张甲即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公司交付了市场保证金8万元及合同所涉货款10万元,并以自提方式妥收了公司交付的A品牌产品后,在约定地区销售。

20123,张甲委托律师公司致函:公司生产(销售)A品牌产品申请食品许可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张甲要求公司收回产品,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公司收函后,未作书面答复。 

事后查明,A品牌产品,系公司委托代工厂加工的产品,并由代工厂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同时申请颁发了食品卫生许可证。A品牌产品的外包装及说明书中均明确记载。 

【案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即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A品牌产品。出卖人提供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张甲公司在《购销合同》中就A品牌产品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产品的说明书中也有该内容。因此,衡量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张甲认为该产品因未经国家QS认证,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不得上市销售的产品,但是却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此外,1签订的《经销协议》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同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上约定,如需方(张甲)认为有质量问题,应在发货后十天内验收完毕但是,张甲主张退货是已经是三个月之后,明显超过了十天的验货期限。

最终,法院认为张甲的主张不成立,没有从乙公司获得退款,只退还了已经完成保证功能的8万元市场保证金。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如果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要尽量去搜集产品存在质量的相关证据,也可以先进行鉴定。但是最为紧要的是要及时联系卖方,好多合同验货期限都短,收到货物后要及时查看,发生疑点要马上采取措施。时间一长,有道理也会因为期限过掉得不到赔偿。在有初步的结果时,我们可以马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货款,甚至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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