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因劳动报酬与重庆某酒店发生纠纷,于2011年8月向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等共计35000元。重庆某酒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积随即向委托人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认为,涂某所述与事实部分不符。委托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委托人并未安排其加班,且其自动离职,工资已全部结清。另外,由于涂某工作不负责,造成账目混乱,且擅自离职,给委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为此,本律师建议提出反请求,要求涂某承担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等共计8000元。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仅支持涂某的双倍工资请求,裁决支付其双方工资未付部分40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双方均未起诉。委托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