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011年1月期间,济南某经贸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与菏泽某药业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公司)签订七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济南公司向菏泽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药品,菏泽公司按期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济南公司依约履行合同,而菏泽公司却迟迟不支付货款。为此,济南公司特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济南公司委托后,本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工商部门等调取相关证据。最后发现,合同中的菏泽公司并不存在,根本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合同中仅有孙某、曹某的签名。为此,我们将孙某、曹某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并将对方车辆保全。对方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经过我们努力,对方上诉到济南中院的管辖异议最终被驳回。案件进入实体阶段。
最终,市中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亦未上诉。在执行阶段,本律师又积极促成双方和解,使委托人的权益在最短时间内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