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原告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某、于某赔偿因其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的二次手术相关费用13万余元。高某、于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分析后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二次起诉,第一次诉讼中,委托人已经支付原告近4万元相关费用,因涉案车辆投有交强险,第一次诉讼过程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并未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即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我们首先申请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研究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时,本律师发现,相关鉴定结论系原告自行委托,伤残级别九级。对该证据,我们不予认可,因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鉴定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鉴定机构,故我们申请重新鉴定,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后得出的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最终,法院判令由保险公司承担9万元赔偿,委托人仅承担1200元的鉴定费和部分诉讼费用,委托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