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最有利的管辖地、找准合适的被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少见的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承揽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
2003年11月7日,浙江A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遵义B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B向A定作一批制药非标设备,价款¥66万元,B分三次向A支付款项,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30%;约定设备按照经过B公司确认的图纸制作,技术参数由B公司提供,安装调试完毕后要通过GMP认证;合同约定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贵州 遵义。
合同签订后,A在2004年3月底交付了所有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B公司变更为贵州B药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2月29日贵州B公司与其四个股东甲、乙、丙、丁达成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将B公司的异地GMP改造项目作价抵债给四个股东,四个股东承担GMP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故贵州B公司又变更为遵义X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四个股东在取得GMP项目所有权以后,以其作为注册资本与遵义X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股东一起注册成立贵州B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后该公司变更为贵州B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贵州B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GMP认证。
2005年11月浙江A公司对账催款。
2006年7月,浙江A公司催款.
2008年6月浙江A公司起诉贵州B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后因未交诉讼费视为撤诉。
案件考虑过程以及理由:
1、 关于管辖权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意义上认为应当到遵义的一个基层法院起诉。经过仔细研究:认为约定不明,应当按照法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按照合同性质:名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实质上是承揽合同(定作合同)。经过咨询A公司所在地法院的立案庭,认为该案应当到遵义B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而后,刚好有事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在办完正事之后,顺便咨询了该案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李法官的意见:应当先由双方举证在遵义哪个区(县)签订合同,双方都无法举证在哪个区县签订合同的话,依法定管辖该案。因此,选定合同履行地。浙江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结果:向浙江A公司所在地法院阐明最高法院的观点以后,顺利立案。
2、 关于选择被告
综合考虑本案,可供选择的被告有遵义B公司变更后的X公司、甲、乙、丙、丁、贵州B公司。选择遵义B公司变更后的X公司无法保障A公司的权利,选择贵州B公司则没有连接点。故选择甲、乙、丙、丁为本案的适格被告,该选择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将债务转移给被告承担。
结论:根据《合同法》债务转移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转移方可生效,债务转移生效后,原债务人与债务无关。浙江A公司同意甲、乙、丙、丁和贵州B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转移协议。顺利将债务转移给四个股东承担,能保证A公司债权的实现。
3、 关于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30%的违约金,但是,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到A公司起诉之日,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违约金承担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已超过30%,故选择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主张违约金。
4、 关于质量验收
由于A公司的合同向对方早已预谋逃避债务,根本不会给A公司出具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据,经过多次协商,书面函件送达,还是无法获得设备已经合格的证据。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GMP认证对设备有要求。
结论:利用贵州B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GMP论证来推导设备合格。
案件办理过程:
2009年5月6日,A公司以甲、乙、丙、丁为被告,以遵义X公司为第三人,在A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同时申请保全四被告在贵州B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法院受理后判决:四被告连带承担支付合同本金¥594000元、违约金¥198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驳回原告要求的按照司法解释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圆满结案。
办案小结:
1、要仔细研究合同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要找准合适的被告。如果找四个股东为被告不能很好维护A公司的权益,则可不承认债务转移有效而选原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3、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证明己方的主张;4、要完整地复制所有的工商资料,债务人的所有信息来自工商资料,总共有600多页。
(2009)温龙商初字第484号、浙温商终字第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