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清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罪判刑量刑
来源:李光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2
浏览量:813

 

一,深圳抢劫罪著名辩护律师

 

      二,抢劫罪判刑量刑

   抢劫罪根据罪行轻重,量刑幅度很大,一般来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此外,作案动机、犯罪情节、抢劫金额、抢劫对象身份、是否伤人、犯罪手段、是否退赃、被抢人是否谅解、自首、立功等也是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会影响从重、从轻、减轻处理。

 

三,鹏鼎刑事辩护团队成功案例

      

康某某抢劫案,成功辩为缓刑

案情简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权某某,王某某团伙抢劫。权某某提出搞点钱用,其余人均表示同意。全某某从超市购得水果刀3把,分发给康某某和王某某,自己拿一把。2011年某月某日14时许,三被告人来到深圳市龙岗街道某工业区外的草坪处打牌,伺机抢劫过往人员。15时许,附近某工厂的打工妹晏某,蒋某,李某路过此地。全某某和王某某走上前去,康某某跟在后面上去。全某某和王某某亮出水果刀,在三女孩面前比划,命令把钱交出来。三女孩吓着了,把钱交出来。但是全某某认为三女孩没把钱财全部交出,就用刀柄拍打她们的脸。最后,共交出500多元和三部手机。康某某则站在女孩们后面,一手反手持水果刀在自己身后,一手抓着其中一个女孩肩膀。抢劫过程中,康某某顺势抹了一把其中一个俄女子的胸部。

事后,所有抢劫的钱财均由全某某控制,处理,分赃。三人吃掉几十元,另康某某分得160元。其余所得的数额和去向,康某某一概不知。

事后月10天的样子,三被告被龙岗某派出所抓获。

被告人康某某的家属委托鹏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会见康某某。在团队的李光清律师的努力工作下,康某某的家属积极退赃,并向被害人沉重道歉,取得了三被告人的谅解。人为的制造了一个从轻情节。

龙岗区检察院向龙岗区法院起诉三被告人,建议对康某某判处2年的刑罚,并罚金1000元。

团队的李光清律师通过会见,仔细阅卷等工作。认为康某某有较多的从轻情节,如属于从犯(构成从犯的众多细节这里不一一明晰,),取得受害人谅解,初犯偶犯,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等等。认为检察院的建议量刑过重,律师建议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被法院采纳,判处一年半,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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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清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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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光清
  • 执业律所:
    广东律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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