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157万(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辩护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0年9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某、李某等人盗窃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第一被告人杜某无期徒刑、第二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15年、第三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目前,杜某二人已经提起了上诉。此案正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郭歌律师是本案李某的辩护人。通过几个月的努力工作和法庭辩护,从判决书中可以明显看出,对李某的刑期已经是法定的最低量刑。
简要案情:
今年初,犯罪嫌疑人尹某欲盗窃被害人的冬虫夏草等名贵药材,遂电话找朋友杜某帮忙,杜某又找到本家一个侄子小杜,小杜出于情面同意帮忙,之后又找到老乡李某一起帮忙实施盗窃。盗窃后将所盗窃的物品交于尹某,小杜和李某各得5000元盗窃报酬。经司法鉴定评估,盗窃价值为157万元。案发后,尹某畏罪自杀。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辩护要点
1、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建议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能够主动要求其亲属代为退还所得赃款5000元,具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主观恶性比较小。不知道盗窃的具体对象和价值。只是为了获取几千元的报酬而参与了这次盗窃犯罪活动。
4、实际盗窃数额与起诉书认定的鉴定价值相差太大(约60万元)。也就是说被害人陈述的被盗的物品实际价值约为784120元,加上2公斤海参共计约90余万元,但是,鉴定价值却高达157.06万元,并且数量和规格都是仅仅根据被害人单方的陈述作为依据的,没有发票和其它证据相互佐证。证人王某的证言所证明的价格比被害人的陈述还要低一些。虽然各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和请求,但是鉴定价值确实存在着明显过高的问题!
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价格差别(盗窃数额)之因素,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 :郭歌
20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