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无社保,法院调解获赔偿
刘某从2001年2月开始到某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6月,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未依法享受年休假工资。律师受理该案后,依法申请仲裁,后公司对裁决书不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公司现金支付刘某各项补偿合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