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律师亲办案例
合作失败三角债,诉讼策略巧应对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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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演义》第一回: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周末七国分争,并入于秦。及秦灭之后,楚、汉分争,又并入于汉。汉朝自高祖斩白蛇而起义,一统天下,后来光武中兴,传至献帝,遂分为三国。” 这句也用来表示人物或事情的发展分分合合拥有一定的必然性,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必然注定。  

案情简介:

   因苏州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南通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合作失败,遗留了一系列债权债务未得到解决。合作期间,A公司所有与第三方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均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但都由A公司实际履行,向第三方供应混凝土。现B公司反悔,不肯配合A公司追回第三方的债权,且B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取了A公司大量的货款并不开具发票给第三方。

 

    案件分析:

    A公司找到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刘春雷律师,请求为其出谋划策,听完A公司的以上讲述,对A公司分析道:从法律层面来讲,所有的《混凝土购销合同》都是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的,A公司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主张债权但可以采取迂回的策略,根据《合同法》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解案经过:

    刘春雷律师于是建议针对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由于B公司的合同章还掌握在A公司手上,于是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所有的债权(包含利息)都转让给A公司,A公司就取得了诉讼的主体资格。针对工作人员收款问题,一是债权转让前的债权可以通过向工作人员追回或报案,二是债权转让后的债权第三方无权支付给工作人员,如已经支付,要求第三方自行追回。针对发票问题,尽量在诉讼中进行处理,如不能处理,向B公司进行追偿,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正如刘春雷律师所预料的那样,虽然第三方提出了A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但法院均认为债权已经转让给A公司,A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他问题也基本上支持了刘律师的观点。

    

    案件点评:

   人与人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少不了互相合作。合作得好,皆大欢喜,合作失败,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本案就因为双方合作不愉快,产生了一系列后续问题,而且由于当初并没有考虑双方一旦合作失败会面临的问题,所以面临很被动的地位,怎样扭转被告的局面,以立于不败之地,前期需要进行详细的策划,否则将陷于四面楚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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