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聚众斗殴案无罪释放案情简介:
周某、王某、李某、赵某是东莞市黄江镇某工厂的同事,2012年5月1,赵某去市场买东西,与摊主发生争执,赵某为显示自己的霸气,打电话叫来周某、王某、李某来摆平摊主,摊主也不甘示弱叫来一帮兄弟与周某等人对抗。在双方互殴过程中,赵某和李某将摊主打成轻伤。东莞市黄江分局将周某、王某、李某、赵某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进行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周某的家属通过网络查询找到周乃文律师,并进行QQ咨询,很快见面办好委托后,周律师以最快的速度会见周某本人,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和法律分析,周乃文律师认为,周某虽然参与了聚众斗殴行为,但并非属于首要分子,也不属于积极参加者,只是属于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周律师的意见,将周某无罪释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