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锋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犯罪,妻子被起诉要求赔偿,能否大声说“不”?
来源:张志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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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李xx返还财产纠纷案:我方当事人不赔,贺xx胜诉无望撤诉。

案情介绍

xx实施诈骗活动被捕,法院判决其退赔被害人贺xx五万多元。贺xx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陈xx之妻李xx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xx房。

因贺xx诉答辩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11)天法民一初字第xx号】,提出答辩如下:

一.陈xx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是其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无关。原告诉称答辩人“事先知情并为陈xx犯罪提供便利”毫无事实根据。

1.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云刑初字第xx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xx号】没有认定答辩人所有的粤Axxxxx小汽车属于陈xx的犯罪工具。答辩人更不是陈xx诈骗案的共犯。

2. 粤Axxxxx小汽车是答辩人于2007年09月12日以贷款方式购买的,车主也是答辩人。答辩人从业于xxx公司,为发展业务考虑工作上更便利才购买了该车。而陈xx系列诈骗案发生于2008年6月至7月间。

可见,粤Axxxxx小汽车既不是答辩人“专门买来作为被告人陈xx诈骗时使用的工具”,也不是用陈xx犯罪所得款项购买。

3.陈xx驾驶该车外出,实施了诈骗活动,其目的是“骗财骗色”,供其个人挥霍享乐。从常理上分析,如此不法的行为他怎么可能会让妻子(即答辩人)和家人知道?xx区公安分局抓捕陈xx并通知家属后,答辩人才了解到事情的真相

二.陈xx犯罪所得均用于个人挥霍享乐,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陈xx因犯罪所负债务(即法院判决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属于个人债务,依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是共同侵权人,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原告没有举证证明陈xx因犯罪所负债务确属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

事实上,陈xx犯罪所得均用于个人挥霍享乐,由此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依法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它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陈xx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陈xx而非答辩人,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陈xx主张,无权向答辩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指的是夫妻一方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如借贷、买卖等)所负的债务,不包括因刑事犯罪导致夫妻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负债务的情形。

换言之,成年罪犯的家属没有法定赔偿义务,除非家属有经济能力,且自愿代为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否则,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均由罪犯一人承担,而不能“株连”其家属。

因此,原告向答辩人索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告依法只能要求陈xx退赔其经济损失。

三.答辩人与陈xx的婚姻名存实亡。答辩人不仅是这桩婚姻的直接受害人,也是陈xx系列诈骗犯罪活动的间接受害人。

1.答辩人与陈xx的婚姻自始至今都很不幸:婚后,陈xx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陈xx因两次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合计十七年四个月,其实际服刑的时间远比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儿子尚未成年,答辩人独自承担抚养儿子、赡养父母的责任。

19xx年xx月xx日,答辩人与陈xx结婚。同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现年xx岁。19xx年05月24日,陈xx因涉嫌诈骗被xx市公安机关拘捕。此时,儿子尚未满月,初为人母的答辩人陷入了痛苦的深渊。2004年01月14日,陈xx被假释,2006年11月23日假释考验期满释放。

      在陈xx服刑期间,答辩人完全承担起抚养儿子、赡养父母的责任。儿子刚满月,答辩人就参加了工作,努力挣钱养家。

经过漫长的五年半时光,好不容易熬到陈xx出狱,本希望他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他依然玩世不恭,丝毫不尽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家庭重担仍然落在答辩人肩上。答辩人对陈xx彻底失望了,夫妻感情日益淡漠,常常在争吵和冷战中度日。

2008年xx月10日,陈xx第二次因涉嫌诈骗被xx区公安分局羁押,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面对现实,答辩人欲哭无泪,只能独自承受家庭的重负,与儿子坚强地活下去。

2. 陈xx系列诈骗犯罪活动之所以得逞,除了陈xx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也有原告自身不明辨是非,为情所困,最终导致“人财两空”结果的因素。

     作为陈xx法律意义上的妻子,得知丈夫如此荒唐的生活后,内心的痛楚和煎熬是别人难于体会到的。答辩人因陈xx犯罪行为所受的精神伤害远远甚于原告,何尝不是该案的受害人?同样是不幸的女人,答辩人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但也无能为力。

3.答辩人虽然聘请了辩护律师为陈xx进行辩护,仅仅是尽为人妻、为人母、为人儿媳的一点义务,不代表对陈xx犯罪行为的认同或支持。恰恰相反,面对检察官指控陈xx的犯罪事实,答辩人对陈xx只有麻木、厌恶与憎恨。

综上所述,陈xx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是其个人行为,答辩人不是共同侵权人;陈xx因犯罪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向答辩人索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x x

2011年03月30日

    夫妻一方因犯罪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犯罪所得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 “一人做事一人当”,行为人罪责自负,祸不及亲属,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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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志锋
  • 执业律所:
    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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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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