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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原局长、党委书记张XX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徐丰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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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粮食局原局长、党委书记张XX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南市粮食局原局长、党委书记张XX受贿、贪污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与张XX同案处理的济南德岭经贸有限公司经理杨XX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64月至2005年下半年间,被告人张XX利用负责粮食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60余次非法收受徐某、孔某、陈某等6人所送款物价值1983958元;向徐某、孔某、马某、李某等4人或单位索取财物价值338522元。张XX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价值共计2322480元。

    2001年至2004年间,张XX利用担任市粮食局局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杨XX,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7663.94元。其中,张XX伙同杨XX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85896.74元,张XX单独非法占有公款151767.2元。

     关于自首的问题,法院认为,张XX是在有关机关掌握其全部涉嫌犯罪的事实后才如实供述其受贿、贪污的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因此,张XX及其辩护人此条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张XX及其辩护人辩称张XX有主动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的问题,法院认为他是在有关机关在其检举之前即已掌握的事实,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也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扣押于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张XX的赃款赃物中,千佛山邦泰绿苑小区的8-1-202室、市中区林南小区的3-4-502室和3-4-503室、市中区汇苑家园的2-1-802室及部分购物卡和现金,款物共计2022480元,作为张XX受贿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现金和银行存单237664.94元作为张XX和杨XX的贪污赃款,发还粮食局。张XX的非法所得193170.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的石雕、坐佛等工艺品及手表、项链等物品共计396件,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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