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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源:马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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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原告王某诉称,其原系被告员工,在业务二部工作。1999年业务二部超额创收人民币964,57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根据当年公司分配方案的规定,超额部分的60%归员工所有,其中20%作为奖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员工个人,40%作为部门留存归部门员工共同所有并支配。2000年业务二部使用该40%的钱款购买了别克GS轿车一辆,价格为36.9万元。当时车辆无法登记在个人名下,经领导同意后,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豫DBL8038。该车一直由原告等人实际控制并直接使用,与被告无涉。2009年年初,被告要求收回系争车辆。其对此提出异议。2009623日,被告强行将系争车辆取走。要求被告归还1997-2000年期间购买车辆的奖金36.9万元中的16.9万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 原告所在业务二部所购的车辆,系被告根据业务部门的目标利润完成情况,用公司的钱购买的,而非用原告的奖金购买。根据考核办法,业务部门超额完成利润的40%上交公司,20%作为个人奖金,另40%作为部门发展基金留存在部门。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结合双方的证据及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原系被告职工,任业务二部业务员。19998月被告出台“考核分配试行办法”,其中载明:业务部门考核……,2.业务部门超额完成目标利润,其超额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40%留作部门发展基金,40%上交公司,20%奖励业务员。

  20009月,原告所在部门向被告呈报,载明:我部1999年超额完成利润50万元,同时收回历年来的损失46万余元,按照分配方案,我部留存金额约38万元。我部计划今年用此款购买小轿车,请予批准为感。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该呈报上批复:同意。200112日,被告业务二部用部门发展基金购买了别克GS轿车一辆,总价36.9万元,该车(豫DBL)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业务二部的人员使用。20093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归还车辆并交出车钥匙。同年622日,被告将该车收回,双方办理了移交手续。

  王某(申请人)于2010621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被申请人)归还1997年至2000年的奖金16.9万元。该委裁决: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考核办法已明确规定业务部门超额利润归属的分配比例,其中40%属于部门的发展基金。留存在部门的钱款属部门所有,业务二部是被告的一个部门,而不是原告等个人自己的部门。原告只是代表业务二部购买车辆,是为了业务二部继续开拓、发展业务而为,并不是为了某一个人需要而为。同时,系争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因此,它属于被告的财产,并非属于原告等个人的私有财产。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奖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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