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海律师亲办案例
依法依理为中小企业免除担保责任案
来源:赵凤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6
浏览量:995
 

依法依理为中小企业免除案件担保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126日,绍兴县X公司与A银行绍兴分行签订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0001781,抵押物为房产和土地,担保债务期间:2010126日至2012125日,最高额6000万元整。

20101220日,叶某、张某与A银行绍兴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0001506,担保债务期间为20101220日至20111219日,担保最高债权额度7000万元。

20101220日,Y公司与A行绍兴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0001504,债务人为Y公司,担保债务期限为20101220日至20111219日,担保最高债权额度1000万元。

随后,X公司陆续向A银行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6000万元整。

2011118日,借款12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0001633,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手写约定,本借款合同受编号0001506,0001781号合同的担保。(不包括Y公司的担保合同)

2011119日,借款1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0001634,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手写约定,本借款合同受编号0001506,0001781号合同的担保。(不包括Y公司的担保合同)

2011120日,借款8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0001635,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手写约定,本借款合同受编号0001506,0001781号合同的担保。(不包括Y公司的担保合同)

2011125日,借款1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0001540,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手写约定,本借款合同受编号0001506,0001781号合同的担保。(不包括Y公司的担保合同)

2011127日,借款1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0001636,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手写约定,本借款合同受编号0001506,0001781号合同的担保。(不包括Y公司的担保合同)

2011711日,银行承兑汇票500万元,合同编号0002560,保证金250万元,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手写约定,本合同受编号0001506,00017810001504号合同的担保。(包括Y公司的担保合同)

2011712日,银行承兑汇票1500万元,合同编号0002562,保证金750万元,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手写约定,本合同受编号0001506,00017810001504号合同的担保。(包括Y公司的担保合同)。

因借款和承兑汇票到期,A银行绍兴分行分三个案件起诉X公司、Y公司以及叶某和张某,金额分别为2200万、2800万、1000万,并在每个案件中要求Y公司承担1000万元的保证责任。

二、代理方案

我所接受Y公司委托后,仔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Y公司的经营情况,认为作为提供无偿担保的企业,巨额担保债务将是其不能承受之重,如果保证责任被司法判决确定,必将对企业经营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因此如何从法律和事实角度出发,切实减轻当事人保证责任,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思考的重点。

经过仔细的了解案件事实,并深入地研读法律,我们提出当事人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策略:

首先,事实层面,通过比对前五份借款合同与后两份承兑协议,我们发现,在借款合同第八条特别约定上,主债务人X公司与A银行特别约定了本借款受哪些担保合同担保,却没有Y公司担保合同,因此,我们提出该特别约定证明,该借款不受Y公司担保合同的担保。庭审中,原告A银行主张涉案金借款合同第八条手写约定系其随便随机书写,不影响保证责任。对此,代理人认为,原告说法与其上市公司身份及其经营管理规范化与严谨性不符,也与实际情况不符。代理人认为,书面手写特别约定,就是为了确认主债权,是为了将其书面化、固定化。因此,双方将涉案金融借款排除出Y公司担保范围已确凿无疑。

其次,法律层面,最高额保证的含义要明确,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也就是说,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合同。

该三个相关案件中,Y公司如果承担保证责任,也仅仅就对A银行6000万元债权在最高额100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在每个案件中各自承担1000万元保证责任。

第三,根据从法庭了解的情况X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与妻子张某下落不明,最后得知,叶某已意外离奇死亡,更让我们怀疑此案中X公司贷款用途的合法性问题。

此外,我们在代理中,还提出从X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状况是否需要借款那么多,以及在短短9天内借款合理性提出怀疑。

最后我们认为,X公司涉嫌以虚假的贷款理由,通过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虚假财务报表,在2011118日到2011127日短短的9天时间内,向A行骗取贷款5000万元。2011711日至12日,X公司再次以买卖面粉为由向A行骗取2000万元承兑汇票。且有理由怀疑A行相关信贷人员与X公司串通,参与了上述骗贷行为。此外,A行信贷相关人员存在违规违法放贷,以损害银行及担保人利益来实现个人借款的回收等违法犯罪行为。就此,Y公司保留向公安报案的权利。

三、维权结果

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是,A银行撤回了对Y公司在三个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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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凤海
  • 执业律所: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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