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秋芳律师亲办案例
介绍卖淫罪案例
来源:时秋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6
浏览量:2061
 

一、基本案情

         201x5月,为了净化周边治安环境,深圳**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代号为风暴的扫黄打非专项整治行动。同年51323时许,公安民警突击搜查了**休闲会所,抓获了正在进行色情交易的张小青(化名)、李秀秀(化名)、王军(化名)、赖杏昌(化名)等8对男女。同时,将该休闲会所的员工李某、何某带回警局协助调查。次日,二人被刑事拘留,620被批准逮捕。

      同年610日,该休闲会所负责人张某亦被抓获,另案处理。

     经查,二人系该休闲会所的咨客,负责向客人介绍该会所的服务项目,其中包括了向客人介绍该会所的色情服务项目,并将客户带到指定楼层和房间。

      201x9月,深圳市**区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何某二人犯介绍卖淫罪,请求依法判决。

 

二、辩护策略与意见

      案件到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已被羁押足足4个多月后。本律师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李某的辩护人。经过认真阅读案卷,到看守所会见李某后,在全面了解本案的基础上,本律师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虽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由其妻子作为其保证人,向检察院提交了担保书。**区人民检察院仔细核查了案件情况,最后接受本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

     两月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本律师向法庭提供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某系单位聘请的员工,每月固定收取工资。其虽然向来店消费的客户介绍了色情服务项目,但并个人并未获利。其行为只是遵照单位安排,并未主动追求犯罪后果。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知道单位有提供色情服务,但是抱着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没有参与的心理,被动的参与了犯罪。因此其在犯罪过程中只是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并给予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庭已表示再不犯罪,悔罪表现好,依法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仅起辅助作用;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对其适用缓刑应该不会危害社会。故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

     **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最终判决如下:认定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保证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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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秋芳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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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318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时秋芳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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