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峨林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罪
来源:刘峨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4
浏览量:895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刘磊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磊是在亲戚的婚礼上认识同案的陈涛,在陈涛的诱惑及要求下才同意去偷线的,并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听从同案陈涛的安排,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在被捕后,不仅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更提供线索和带路,协助侦查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罗绍兴、李路,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恳请法院依职权向侦查机关核实被告人刘磊立功的事实,依法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三、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后,被告人因老家有事回涪陵去了,并打电话劝阻陈涛不要再去偷线了。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刘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也想积极退赃,但是因为家庭确实非常贫困,父亲在外打工,母亲在家务农,爷爷奶奶长期卧病在床,还有一个年仅几岁的弟弟。贫穷迫使被告在未成年时就出来打工养家糊口,刘磊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在外打工期间受他人诱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现在刚满19岁,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心智仍然不成熟,加之家境的贫穷和过早的迈入社会打工谋生,仅受到了小学文化的教育,缺乏法律意识,面对金钱的诱惑和刺激,缺乏自制力,一失足成千古恨,是刘磊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年幼无知,以后人生道路还很长,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在23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并执行缓刑

1、建议在23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庆市主城区数额巨大起点为10000元,根据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计算,如果按照被告人的起点刑为3年计算,被告人盗窃财物总计25600元,比数额巨大起点多出15600元,按照每多1000元增加一个月计算为近16个月,盗窃三次构成多次盗窃再增加2个月,计算一起的基准刑为46个月。同时对于共同犯罪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相对作用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被告人在本案所起所用较小,按照此规定如取其中值按照35%计算;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取其中值按照10%计算;“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取其中值5%计算;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综上对基准刑的调解结果为23个月。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本案被告人刘磊是从犯,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可以确定为23个月。 

2、 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刘磊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请求法庭郑重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 刘峨林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刘峨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峨林律师咨询。
刘峨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00好评数6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财富中心A座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峨林
  • 执业律所: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1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财富中心A座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