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济舟律师亲办案例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怎么办?
来源:任济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2
浏览量:663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30日夜晚12点左右,在上海某地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地点是一处交叉路口,交叉路口有信号灯和监控摄像,事发时,王某骑摩托车载人由北向南行驶,在经过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出租车相撞。事发后,当地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记载王某无驾照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并且是饮酒后,但无法查证哪方当事人违反信号灯引发交通事故,故事故无法认定。

办案经过:

出租车驾驶人周某在交警未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就委托任律师代为办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据周某陈述,周某没有闯红灯,是对方摩托车闯红灯,在事故认定下达前,办案交警一直强调事故无法认定。事实上,事发地点有多个监控摄像,但办案交警仅给周某看了一处的监控摄像,在监控摄像中未看到事发现场及双方违反信号灯的信息,因此交警作出事故无法认定。

任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只有找到对出租车有利的证据才能使交警作出对出租车有利的事故认定,于是任律师积极走访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据出租车司机陈述,事发时,出租车上有一位乘客,该乘客可以证明事发时出租车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信号灯,任律师利用证人周末休息时间对证人进行调查,并做了调查笔录,在此也感谢这位作证的证人。另外,任律师亲自到事发现场拍照,证明事发现场不止一处监控摄像,而且是多处监控摄像可以拍摄到事发现场。就在任律师调查取证期间,交警支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证明》,10月22日,任律师代周某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任律师当天写出《复核申请书》,周某签字后,10月24日任律师将《复核申请书》、证人证言和证明监控录像位置的照片一起交到上海市交警总队。

就在任律师将《复核申请书》交到上海市交警总队的当天,当地交警支队通知第二天周某到该交警支队。10月25日,任律师与周某共同到该交警支队,该交警支队负责人告知,周某可与该负责人一起查看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这样该交警支队负责人、周某、任律师一起到某派出所监控室调取事发时事发地点监控录像,经过仔细查找,任律师与周某终于找到摩托车闯红灯的监控录像。10月29日,该交警支队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依法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王某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并闯红灯,对交通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出租车为确保安全承担次要责任,双方领取《事故认定书》后均未提出复核。至此,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画上圆满句号。

律师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对交警支队按一般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服,可在3天内依法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如果是简易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则不能提出复核。但如果简易程序违法,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建议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保留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在事故认定时向交警提供,如果对一般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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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任济舟
  • 执业律所: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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