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刘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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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4日,被告人安某与徐某驾驶车辆至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陵段,发现走错路,徐某即将安某叫醒,为躲避过路费,二人一起将高速路护栏搬开,在徐某开车调头回转时,与已大客车相撞,当场死亡伤残数人,事发后,安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并拨打了救助电话。起诉书均为提到此类问题,后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安某,本律师根据其供述发现这一细节,后在开庭中本律师将此问问题作为辩护的重点,法庭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按照自首对安某减轻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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