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来凌律师亲办案例
对房屋共有的,该怎么分割?
来源:揭来凌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1
浏览量:1393
 

一般来说,房屋属一个公民或法人所有为常态,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于老百姓来说,可能会因为继承、夫妻财产约定或分割、家庭分家析产、团结户及单位福利房、房屋装修扩建添附、房改政策变动等形成共有关系。 在共有人对房屋的权属或使用相安无事时,自然不需要分割,但当共同人之间出现重大分歧,或出现必须确定各方份额的情况如面临拆迁赔偿,就必须确定好房屋的共有状态并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下面即本律师办理过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放:

原告张世兰原系四川成都人,曾于1970年代与刘昌平结婚,生育两子。张世兰与王昌平离婚后,独自到武汉工作生活,结婚了王全,与王全在江岸区某处房屋(68.92平方,价格约59)内生活。王全曾于前妻也生育两子,王大平、王小平。张世兰与王全及两子一起生活三十余年,张世兰与王全为王大平和王小平操办婚事,帮助抚养小孩。王全于20108月去世,张世兰与王大平、王小平根据王全的自书遗嘱,就武汉某处房屋的产权归属到武汉市江天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涉案房屋的一般为张世兰所有,另一半由张世兰、王大平、王小平共同继承”。随后三人到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张世兰对涉案房屋享有66.7%的份额,王大平所占份额为16.66%,王小平所占份额为16.67%。自王全去世后,两继子与张世兰关系疏远,多年的情分不在,独具老人张世兰倍感老年的凄凉与孤独。王小平因儿子王小军结婚无房,便想占有张世兰居住的房屋为儿子置办婚房的想法,与其哥哥王大平一起,经常以各种方式要求张世兰办过户、遗嘱手续或将老人所占份额贱卖给他们。张世兰对两继子不顾情谊的做法极为失望,再之想念在成都的儿子儿媳,便打算将房屋转让出去回故乡安度晚年。因两继子共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故过户需两继子同意并配合办理手续,但两继子既不同意张世兰将房屋出卖给其他人,又不打算自己将张世兰的份额以正常价格买下来,只是提出要求张世兰支付40万给两继子才同意配合将房屋过户。张世兰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将房屋进行分割,由原告张世兰享有产权,并按份额补偿给两被告,或请求法院将房屋拍卖、变卖,原告分取所得价款的三分之二。

庭审简要:

我代理原告张世兰主张:张世兰对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且形成按份共有,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被告及被告代理人提出:1、我方的物权利益受《物权法》保护,不受侵犯;2、王小平的儿子需要婚房,我方不同意卖房;3、可以保持房屋现有状况,继续共同使用房屋。法官当庭表示,对该类房屋的处理原则是整体性处理。

处理结果:

   鉴于原告与两被告有30年的相处经历,属家庭纠纷,经法院作出调解: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属原告张世兰所有,张世兰给予两被告226500元的产权补偿。原告张世兰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后,随即将房屋转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就所得余款在成都购置面积较小的房屋以安渡余生。

律师观点:

1、  要求分割的权限:

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分割的方式:

因房屋属整体性价值,采取实物分割会大大减损价值,故不宜采取实物分割,对于房屋分割的处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变价分割。对于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将共有物拍卖、变卖将共有财产变价为货币,由各共有人对货币进行分割。

2)、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本案即采取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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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揭来凌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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