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延成律师亲办案例
一位农民建筑工人的工伤赔偿要求
来源:乔延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30
浏览量:1022

悲剧已经发生!而且已经无法挽回,这个悲剧既是宋现洋个人一生的悲剧,也是宋某的母亲、妻子和两个未成年儿子一生的悲剧!

宋某受伤和做手术的痛苦惨状,令人目不忍睹;悲剧给宋某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远在千里之外的古稀之年的老 母亲整日担惊受怕、如坐针毡;陪床的妻子度日如年、心力交瘁,精神陷入崩溃的边缘。

宋某的第二、三节脊椎爆裂,第五节脊椎断裂,碎骨片还扎坏了一个神经膜,一条腿时常有麻木的感觉,这次手术脊椎骨上已经打上了4个钢钉;近期还必须

宋某的工伤赔偿要求

 

做第二次手术,在原有4个钢钉的基础上再打上1个钢钉,原先的钢钉还未牢固,这次手术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第二次手术如果成功,一年后还要做第三次手术,先后取出这5跟钢钉,同样也是要命的大手术。

如果上苍还能够怜悯生灵,上天还能够哀叹民生之艰难,苍天还能够体恤弱者的话;宋现洋或许还能保住这条脊椎,但他已经成为一个残疾人,再也不能从事体力劳动职业,全家的经济来源断流了,全家的顶梁柱坍塌了……

宋某上有8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两个还未成年的儿子,一个17岁,正读高二,另一个9岁,正读小学三年级;正因为这晦气的工伤事故,全家人的前途将是布满坎坷与荆棘的漫漫长路,全家人的未来将是凄冷萧瑟的漫漫长夜,全家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将看不到光明和希望。

 为减少工伤事故给宋某及其家人造成的损失,减轻工伤事故给宋某及其家人造成的痛苦,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现向贵公司提出如下工伤赔偿要求: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1236000(元)

事实依据: 医院的病历、诊断书、拍片、CT等检查单据,诊疗记录、医嘱等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16480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000×2575000(元)

事实依据:医院的病历、诊断书、拍片、CT等检查单据,诊疗记录、医嘱等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16个月,814个月,912个月,10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25个月,820个月,915个月,1010个月。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医疗费:() 第二次医疗费60000元;

   事实依据:医院的病历、诊断书、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药费等收据。

             () 第三次医疗费50000元。

事实依据:医院的病历、诊断书、拍片、CT等检查单据,医嘱等等。

法律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四、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3000×2060000(元)

事实依据:病人需要再住两次院,再做两次手术,主治大夫要求两次手术的间隔不少于10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五、护理费:第一次住院后半期  120×30×27200元)

第二次住院      180×30×316200 (元)

第三次住院      180×30×210800 (元)

三次出院在家康复时的陪护 60×30×1527000 (元)

事实依据:医院的病历、诊断书、拍片、CT等检查单据,医嘱等等,病人需要再住两次院,再做两次手术的事实,主治大夫说这种大手术康复期保守估计也得两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次、第三次住院     110×30×(3+2 16500 (元)

营养费 20×30×53000(元)

事实依据:病人需要住两次院,做两次手术,两次的病情及住院的时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七、交通费:   100015006006003700 (元)

事实依据:病人需要住两次院,做两次手术,两次的病情及住院的时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九、经济补偿金3000×26000 (元)

事实依据:工伤职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病情稳定后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十、双倍支付工资(对该项赔偿要求, 根据公司领导、法律顾问的诚意,我们将适时地取舍):3000×2060000 (元)

事实依据:工伤职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病情稳定后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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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乔延成
  • 执业律所:
    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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