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犹淦律师亲办案例
“抓赌”风波
来源:王犹淦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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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正月初八,兴国境内一个毫不起眼,平淡而偏僻的小山村里,村民们都还沉浸在节日的气氛中,一派出所所长临时起意的抓赌,使得平静的小山村突然”炸开了锅”,近两百名村民与派出所所长站在了对立面,引发了一场涉及刑事责任的群体性风波 。 [案件发生] 2006年正月初八下午1时许,兴国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谢某称接到兴国县出租车车主周某、黄某报警求助,他们昨天用出租车送了五个客人到该乡某村,返回时发现自己的手机在车上遗失,请求谢所长到村里帮找手机。谢某和周某、黄某便一起乘坐他们的面包车到村里,车子先来到路边的一家杂货店门口停下,谢某走进店时发现此次事件的关键人物之一钟华和另外三人围着一张小桌玩扑克牌,其他三人和旁边观战的村民见谢某进来,纷纷离开,钟华却因来不及走被谢某留住,谢某说:”我是派出所的。”然后就把钟华手中的现金206元收缴了,并要钟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钟华一听就不干了,心想你谢某既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工作证,凭什么我要跟你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谢某见钟华拒绝,即抓住钟华拉其上面包车,钟华顺势抓住了面包车的下沿死活不肯上车,手被划伤,头也撞在车上。谢某见一人力量不够,就叫同来的两人帮忙拉人。此情被钟华母亲看见了,大声喊叫哭闹,钟华挣脱后对赶来的母亲、妻子及围观群众大喊,说谢某抢了他的手机和现金,逼其上车去派出所,还打伤了他。钟华受伤的情况引发了越来越多村民的围观和议论喧哗,村民们都在指责谢某做事不符合道理,态度恶劣,粗暴,还把人弄伤了,众人的围观使得场面越来越对谢某不利,矛盾逐步走向激化。这时村民钟伟到现场后也跟着起哄,怂恿钟华的母亲和妻子揪扯着谢某,伙同钟华的两个兄弟等人煽动着要将谢某扔进粪坑,并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用,钟华几兄弟还真抬着谢某走向粪坑,被赶来的村干部劝阻。谢某等见状只好表示愿意赔偿,并讨价还价在谈到2000元,钟华仍觉得太少,并不同意谢某等人离开,后来在村干部的协调下,谢某等被迫同意赔偿医疗费3500元,还共同写下一份悔过书承认错误,请求原谅,并道歉保证钟某等以后人身不受侵犯,悔过书共复印30份。下午5时许,谢某等三人才离开该村。 [追究责任] 几个月内,事情看似风平浪静了,但是钟华等人内心却不踏实,总觉得事不会这么简单过去,终于在事发整整半年之后的2006年7月21日,兴国县公安局找来了,刑事拘留了钟华三兄弟。2006年8月16日,钟伟在其连襟的陪同下,主动到兴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四人不久就被正式逮捕,2006年11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对钟华等四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和敲诈勒索罪提起了公诉。该案在隆坪村引起了极大的轰动,之后江西电视台记者到该村采访时,村民们都愤愤不平,有村民说,”他执法既没有穿制服,没有出示什么证件,也没有开警车来,怎么可以随便抓人”,”叫他写证号,他不写,连证号他都没有带”,”拖人上车时的另外两个人并不是警察。”在村民们看来,在这样的情况下,谢某是不可以强行带走钟华的。 [接受委托] 2006年11月13日,被告人的亲属慕名来到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请求南芳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接待人员经与被告人亲属交流沟通案情后,敏锐的意识到,本案的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程度较高。因此安排本所资深刑辩律师廖泽方、王犹淦律师一起担任其中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同被告人的家属进行沟通,掌握了被告人等事发时的相关情况,并就案件进行了多次交流。随后,两位辩护律师分别赶往兴国县检察院、法院复制本案涉案材料,了解分析案情。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询问相关事实,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和要求。 吃透全部案情后,南芳律师开始对案件进行整体分析论证,查阅了大量法学资料,多次认真分析讨论案情,研究细节,梳理辩护思路,在开庭前明确了具体的辩护方向,草拟了初步的辩护意见,做好全部辩护准备工作。 [案件审理] 2006年12月19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个在当地轰动一时的案件,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辩护人廖泽方律师认为:执法人员如果在紧急状况下,经出示证件后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然后再补办手续也是可行的,但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形,即便是有赌博行为,它也已经结束了。村民们已经散开了的情况下,谢某进来了,看到桌上有扑克牌,所以就认为他们在赌博。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春节期间,而且据后来案情反映,其实金额也是相当小的,还是属于娱乐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赌博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进行带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的规定,不应受到追究,更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派出所的执法存在程序上的不当与实体定性错误。当然,对于钟华等人来说,即便执法人员存在执法不当造成了他的人身损害,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比如诉讼等方式解决,而不应以暴力胁迫方式索要巨额赔偿,因此钟某等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钟伟在本案中属于自动投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王犹淦律师认为:第一,谢某陪两出租车司机来村里找手机时,并没有办理相关的调查手续,也未向在场的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谢某扣押钟华的现金和手机时,也没有与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被扣押物品,也没当场开列清单,没有见证人、物品持有人签名、盖章。第二,强制传唤钟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也没有办理传票或拘传证等相关手续,强制传唤的前提是行为人正在违法,本案中不存在此种情形;第三,谢某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务,职务活动存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形,其行为并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这也是直接导致近两百村民与派出所所长直接对立的原因所在。第四,谢某帮人找手机也不是执法,它是普通朋友之间的私下帮忙。如果是出警的话,手机被盗应该有报案手续,出警应当有登记的,但本案手机不是被盗而是遗失。再说与谢某同去的两位非警务人员也没有执法的权利,因而他们一起协助谢某把钟华强行拉上车,存在执法主体不当。按照法律规定,民警执法必须是两名以上,即使需要对钟华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与非警务人员一起执行。 签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的一审案件承办人、公诉人、辩护人进行了多次观点交换,在征得被告人认可的情况下,达成了定性与量刑上的共识。 2006年12月19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认定该派出所所长的抓赌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谢某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认定。钟华等四人妨害公务罪和敲诈勒索罪成立,数罪并罚,但四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情节较轻微,均免予刑事处罚。钟华三兄弟均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钟伟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均与实际羁押时间基本相同〉。 [本案思考] 案件的审理已经结束了,但案件引起的思考却仍在继续YY 法治社会的本意是对于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对于村民来说,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会管理是基本义务;同样的,对于执法者来说,在执法时通过执法活动维护和实践公平正义,也是其基本职责,但要从平等的角度出发,以程序正义为前提。没有程序的保障,就不会有真正公正的权利。公正合理的程序不仅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程序规范不是可有可无,可遵守也可不遵守的摆设,而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现实生活中个别干警利用自己公权力的优越性,出于特权心理导致使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应当维护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相背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我国和谐的法治环境建设。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执法机关的执法作风也要求向严格、公正、文明方面转变。唯有严格执法,才能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才能较好地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体现法律的尊严。正如本案主审法官黄绍兴所言:”通过本案,我们应该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范围和内容很广泛,其中也包括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艺术,公民遵法、守法,通过正当手段和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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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犹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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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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