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琨晖律师亲办案例
本案申请人是否有权提起强制清算?
来源:李琨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9
浏览量:781
 

【事实经过】

申请人某资产投资公司称其为被申请人某公司的债权人,据此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经过多次转让且债权债务债务并未经确认,法院依法召开听证会。

【本案焦点】

申请人是否有权提起强制清算?

【代理思路】

一、申请人所获得的债权对被申请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其并非被申请人的债权人。

1、申请人其主张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过了多次的转让,整个过程只有最后一次转让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前面的通知环节尽皆缺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申请人所获得的债权对被申请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由债权人进行通知,故申请人受让案涉债权时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应为原债权人美国某公司。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债权转让公告中体现,该次债权转让的通知人为原债权受让人故就案涉债权转让过程中的最后一次转让通知而言,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获得的债权对被申请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申请人所获得的债权对被申请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其并非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无权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债权。

二、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其无权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权人,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其无权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既要》第13条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其无权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裁判结果】

      裁定对申请人某资产投资公司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实务总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既要》第9条规定: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实践中,对于此类强制清算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均会召开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受理清算申请。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权人,本案中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其无权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既要》第13条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尚未经法律文书明确,故只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清算申请即不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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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琨晖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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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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