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男方施某与女方胡某登记结婚。婚后,施某包养情人。维持5年婚姻之后,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施某曾想朋友即借款60万。债权人因多次要债无果后,将施某和胡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
庭审中,女方胡某辩称,其对借款情况毫不知情,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多次与情人去国外旅游、奢侈品消费和服务。因此认为这笔债务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且,胡某申请法院调查其前夫的出入境记录。法院依职权调取其前夫多次出入境记录。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施某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该笔借款的时间虽然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该债务是由两被告达成的借款合意,并用于两被告共同的经营活动或家庭生活,故被告施某向原告借款系其个人借款,应由被告施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该借款的诉请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被告施某返还原告借款60万,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