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海律师亲办案例
误入传销参与非法拘禁,成功辩护刑期八个月
来源:张长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8
浏览量:421
 

——聂X非法拘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224,委托人徐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亲属聂X所犯的非法拘禁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徐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徐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聂X系江苏省溧水县人,男,农民,现年23岁,高中文化程度,现因在西安市北郊XX村参与传销团伙的传销活动时,参与了对受害人XXX4人非法拘禁的团伙犯罪活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批捕,该案一案四犯,聂X排在犯罪顺序的第三位,现还处在侦察阶段。委托人徐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亲属犯罪嫌疑人聂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该案件由检察机关移送法院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聂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犯罪嫌疑人聂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聂X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聂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聂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聂X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

四、本案被告聂X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较小。

五、本案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聂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聂X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较小;加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聂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聂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因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被告人聂X在本案中诸多的从轻事实,论证了其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情节较轻,危害性较轻,本人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等诸多情节。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非法拘禁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被告聂X获得法院较轻的刑罚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823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聂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聂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聂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聂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聂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聂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聂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聂X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

本案是一起非法传销引起的一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本案被告聂X在案中既是违法犯罪人,同时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他在一开始的时候,也是被骗从家乡江苏省来到陕西的。在受骗上当以后,又被传销头目洗了脑袋,中了传销的毒,现在又违法犯罪害了别人。

四、本案被告聂X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较小。

本案被告聂X在本案中不是主犯,他是受到本案主犯的指使后才参加了本案的犯罪活动。在本案的整个犯罪活动中,作用明显较小。

五、本案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系传销案件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因此,本案虽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暴力威胁成份较小,也没有在实际中使用多少暴力。因此,本案在这一点上,与典型的非法拘禁罪有明显的差异,其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聂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聂X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较小;加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聂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被告人聂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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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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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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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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