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仲裁申请
申请人:###,男,44岁,住址: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振兴路##栋##单元##号。
被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前进路南段。
负责人:季长虹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保险费116365.00元;
2、 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9月15日,将发动机号为########,的宝马###CC轿车向中华联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附不计免赔险)在内的各项保险。保险单号为:#########3。
2012年7月19日下午3时许,申请人驾驶该投保的宝马车经过霍林郭勒市哲理木大街与滨河路交汇处,恰遇暴雨,发动机渗水后导致熄火。申请人及时报险,保险公司业务员来到现场,为了摘下档位二次发动汽车,导致该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
事后申请人将该车辆,运到长春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花去维修费116365.00元。后经与被申请人商恰保险理赔事宜,被申请人依据责任免除条例,拒绝赔付部分修理费。
保险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通辽仲裁委员会仲裁。为此,申请人特向贵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责令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剩余维修费116365.00元,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