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律师亲办案例
私自买卖房屋 法院判决无效
来源:夏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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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房屋登记在程名下。马某私自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程将位于邯山区一栋房屋卖给马某。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35万元。马某支付程房屋定金5万元。马某当日交齐定金5万元。后程某无故提出解除合同,并单方面发出声明,因该买卖未告知房屋共有人郭某,故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马某认为,自己没有义务也无从核实诉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相互家事代理权。我方属于善意购买,在买卖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马作为房屋买受人,依据房产登记情况的公示、公信效力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马洪起诉要求程继续履行合同,配合马过户,判令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系程与郭的夫妻共有财产,马与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经过郭知晓并同意,所以,程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诉争房屋尚未变更登记过户,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法院认定原、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驳回了马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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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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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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