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认为,自己没有义务也无从核实诉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相互家事代理权。我方属于善意购买,在买卖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马作为房屋买受人,依据房产登记情况的公示、公信效力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马洪起诉要求程继续履行合同,配合马过户,判令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系程与郭的夫妻共有财产,马与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经过郭知晓并同意,所以,程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诉争房屋尚未变更登记过户,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法院认定原、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驳回了马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