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民律师亲办案例
爱情还是阴谋?绝症患者的婚姻是否有效?
来源:王爱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16
浏览量:624
本周日,我们在淄博广播电台经济频道的《法眼看天下》栏目共同关注讨论了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已经在各种传媒中闹得沸沸扬扬。患有脑胶质瘤晚期的谢渝,竟然在三次手术以后结婚了。婚后三个月,谢渝去世。谢渝的再婚妻子陈女士继承了其几百万的财产。谢渝的姐姐谢玉堂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2008年10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谢玉堂的申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是指定传染病、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三是有关精神病。谢渝所患疾病经诊断为脑胶质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类型。

讨论的问题:

1、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遗传疾病。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如果结婚和生育分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遗传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应当允许患遗传疾病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对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现多数地方婚检项目不包括艾滋病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很难掌握谁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专家、教授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本律师认为,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在传染期的要暂缓结婚;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2、本案中的情况是不是属于不能登记的情况?

显然不属于不可以结婚的疾病。男方只是患有严重的疾病,脑胶质瘤应该属于恶性肿瘤的一种,且恶性程度比较高,但它显然不是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如果本人亲自到场并且正确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思,婚姻登记机关是应当给予结婚登记的。

婚姻是否有效,主要就是看结婚的程序和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否具备。我个人认为他们的婚姻应当是有效地。如果谢渝没有几百万的财产,人们也许会歌颂陈女士的这种敢为爱人牺牲的精神,我们也见过很多类似的报道。恋人中有一位身患绝症,另一方为了完成其由一个美满婚姻的愿望而义无反顾德与其结婚,这种例子不在少数,亲人、朋友都会为他们送上美好的祝福,感慨人间真情的存在。而跟这么个比较富裕的病人结婚,陈女士却要背上贪财的恶名,我觉得其周围的人是不理性的。

根据案件的事实看,双方登记时男方是神志清晰的,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陈女士结婚应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我们无法判断陈女士于其结婚的内心深处的真是意图或目的。但现在谢玉堂一方无法证实谢渝不是出于自愿,是被胁迫结婚。我们看婚姻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受胁迫也只能是本人提出来。相对于民法通则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无效的判断标准,婚姻法没有把被欺骗作为无效的前提条件,因为感情的事情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欺骗。

所以我觉得,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虽然时间只有三个月,但谢渝完成了自己的心愿,愉快得走完了自己的人生之路,其姐姐应该为此高兴。

3、相关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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