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张村乡界XX号,身份证号码:36230219860912XXXX;现住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上XX号
被告一:俞XX,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新昌县巧英乡五星村石棋盘8号,身份证号码:33062419670220XXXX;
被告二:新昌县XX便捷客运有限公司,住新昌县XXXX。
法定代表人:俞XX 组织机构代码:759058XXXX
被告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XXXX号,
诉讼代表人:XXX 组织机构代码:84641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总计223984.78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损失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及商业险应承担限额内负直接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20日7点50分,原告刘XX驾驶车牌号为赣E5E335的普通摩托车,沿象西线行驶至新昌小将金家村时,与俞XX驾驶的车牌号为浙DDXXX的中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远景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远景驾驶摩托车未减速靠右行驶负主要责任,被告俞小富驾驶中型客车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原告送到新昌县人民医院医治,被诊断为内脏破裂,脾脏破裂等。后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XX为人身损害八级伤残。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19734.3元,护理费7048.08元(97.89元/天X72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误工费9984.78元(97.89元/天X102天),住院伙食补贴240元(20元/天X12天),交通费3474元,残疾赔偿金185826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000元,住宿费1952元。以上费用总计241659.16元。
另外查明浙DD5063的中型客车系新昌县XX便捷客运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二应和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查明俞XX驾驶的车牌号为浙DD5XXX的中型客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参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及商业险,因此被告三负有直接赔付的义务。
综上,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