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晓勇律师亲办案例
签发空头支票 法院判决归还
来源:邢晓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1
浏览量:761

简要案情:

      2009年1月15日,原告青岛某机械厂市北经营部与被告青岛某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双方约定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01年9月1日期间由原告给被告按月陆续供货(办公用品),在收到最后一批货物,验收合格十日内付清全部货款。2009年9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转账支票一张,票据金额70000元,同年9月24日,原告在将该支票存入银行时被银行以出票人存款不足为由退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票据金额7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2009年10月30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青岛某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某机械厂市北经营部票据金额70000元。二、被告按款项70000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自2009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青岛某家具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3月26日,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票据纠纷案件,案情清晰,一审判决正确,被告为何还要上诉呢,二审法院能否支持被告的上诉请求呢?下面不妨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分析一下:               

      第一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主体不合格,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上诉人提出支票的收款人是王某,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无权取得票据权利,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我们认为王某是被上诉人单位的业务员,平时常对外以个人名义收取单位欠款,再归还单位,王某收取上诉人款项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被上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实际上本案中,通过被上诉人提交给法庭的送货收货单据明细,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供货关系,更加证明了被上诉人有权对上诉人出具的瑕疵票据主张权利。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第二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出具的支票是不记密码的无效支票,被上诉人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84条 规定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中,并没规定不记密码的支票无效,出票人也没在支票上标明无密码无效的字样。本案银行是以出票人存款不足为由退票的,并非是因为不记密码无效而退票。我们认为,被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纯粹是无理蛮缠,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我们认为,对于恶意欠款、恶意进行诉讼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揭露,通过诉讼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案尽管是一起简单的票据纠纷,但却经过了一审、二审,甚至最后还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笔者在感叹票据的广泛使用在有利于交易的快捷的同时,同样存在如空头支票等票据欺诈行为。它不但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交易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笔者认为,针对票据欺诈行为,国家应加大查处力度,不但要在行政上进行及时处理,必要时进行刑事处罚。作为受到侵害的票据权利人也要积极的通过民事诉讼挽回自己的损失,决不能息事宁人,要最大限度的通过法律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邢晓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邢晓勇律师咨询。
邢晓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698好评数28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青岛市市南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邢晓勇
  • 执业律所: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0208*********03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青岛
  • 地  址:
    青岛市市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