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晓勇律师亲办案例
幼儿被老师殴打 通过调解解纠纷
来源:邢晓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1
浏览量:525
简要案情: 

     青岛市南区林某,儿子四岁半,在某商业总公司下属的幼儿园上学。2010年3月25日,林某的妻子发现孩子手上有被注射器扎伤的痕迹。29日,鞠某送孩子上幼儿园,向园方反映了该情况。下午,鞠某接孩子放学时发现,孩子有被人殴打、体罚的迹象。30日上午,鞠某再次向园方反映情况、追问孩子受伤的原因,园方管理人及老师才说出实情,承认因孩子顽皮、不听管教,老师在气急之下用注射器吓唬孩子,不慎误伤了孩子。晚上,园方管理人及老师登门向鞠某致歉,并许诺给予适当赔偿。鞠某考虑到孩子还要继续在该园上学,并且园方以承认错误,想就此了事。但是到了4月6日,园方态度突变,不但不承认伤害孩子身体的事实,也不予任何赔偿。随后几日,林某先后与教体局、孩子所在幼儿园的商业总公司进行交涉,都没有达成协议,事情未得到妥善解决。14日,我代理林某解决此次纠纷。在我的法律意见建议下,林某向珠海路派出所报案,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在派出所的调解下,林某与园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园方向林某赔礼道歉,并支付3000元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该案中,幼儿园教师为了让孩子服从管教,采取威吓、暴力方式管理教育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给学生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商业总公司作为园方的直属公司,对其员工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学生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分析:

      在协调处理该案件过程中,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调查事实真相,找准法律依据。接到当事人反映情况后,立即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商请协助调查了解情况。根据掌握的事实,找准法律依据,为下一步协调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正确分析形势,灵活解决问题。本案中,对学生人身伤害的程度并不严重,如果采用普通诉讼程序解决,对受害人来说,既耽误时间,又浪费精力,而且取证困难,胜诉率低。于是,我建议林某采取快捷方便的调解方式解决问题。三是积极主动协调,促成双方协商。在做通林某工作之后,我们主动协调受案公安机关、另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矛盾纠纷,为尽快公平公正地妥善处理问题搭建了平台。四是依法主张权益,合法维护利益。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我们始终依照法律和事实,充分运用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观点明确,有理有据。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对方只得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园方的直属公司向林某赔礼道歉,并支付3000元赔偿金,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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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邢晓勇
  • 执业律所: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020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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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市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