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卢某与原山东省日照市国际旅行社(现为日照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活动,途中称旅游大巴前往目的地。因驾驶员杨某违章,大巴与对行车辆相撞,致使卢某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杨某负全部责任。卢某经鉴定,构成五级、九级两处伤残。该大巴系首钢总公司下属的齐鲁基地建设总指挥部所有,事发时有指挥部租借给元执照时国际旅行社使用,并派职工杨某驾驶该车。事发的近十年间,虽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及多方协商,始终未就卢某的伤残赔偿事达成一致协议。日照市国际旅行社注销后,其债权债务有日照旅行社承担,齐鲁基地建设总指挥部已被首钢总公司撤销。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日照旅行社、首钢总公司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日照旅行社未确保游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违法了旅游合同约定,对于卢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因违章驾驶造成事故,首钢总公司对杨某违章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卢某依据旅游合同可要求旅行社赔偿,依据乘车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也可要求首钢公司赔偿。日照旅行社与首钢总公司虽基于不同的原因而承担赔偿义务,但二者在本案中承担的赔偿数额一致,其中一方赔偿完毕,则二者与卢某的债务均归于消灭,这种情况不属于真正的连带债务。卢某的人身伤害是首钢总公司驾驶员杨某违章所致,故日照旅行社赔偿后可向首钢总公司追偿,首钢总公司承担的是终局责任。法院判决:日照旅行社与首钢总公司共同赔偿卢某各项损失34万元,日照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首钢总公司追偿。
代理分析:
不真正连带责任,又称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统一内容的给付,各自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中一个人的履行而使债务全体归于消灭,此时各债务人直接按承担的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本案中,卢某在旅游途中因乘坐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债务,即其与日照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之债,以及其与首钢总公司的交通事故侵权之债。旅行社违反保障游客生命、健康的合同约定承担严格责任、对卢某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首钢总公司支工作人员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公司也要全部赔偿卢某的损失;同时该公司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也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日照旅行社赔偿义务后,可向首钢总公司追偿。因此,日照旅行社与首钢总公司对卢某的赔偿符合不真正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