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影律师亲办案例
抵押权与所有权保留的运用
来源:杨影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1
浏览量:801

案例简介

     2006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置一批机器设备,甲乙双方约定,在甲公司未全部履行支付价款义务之前,乙公司保留对对该批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陆续向乙公司支付了设备的款项,截至2006年底,总计支付总额的80%2007年初,甲公司由于融资的需要与丙公司发生另一债务关系并将该批机器设备作为标的物抵押给了丙公司。后由于种种原因,甲丙之间的合作关系破裂,根据合同,丙公司可以对该批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且优先受偿。此时,甲公司也以无力支付乙公司剩余设备款项,故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该批设备主张取回权。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很显然,如果没有丙公司,根据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乙公司在甲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主张取回权,并且退还折旧后的已支付的设备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如果没有乙公司,那么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抵押物拍卖优先受偿也是顺理成章的。然而问题就在于丙公司要拍卖的这批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人甲公司,这样就导致该批设备上两个法律权利的冲突——抵押权和所有权。究竟哪一种权利更为优先,哪一种的权利更应受到保护?

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应优先于乙公司的保留所有权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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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影
  • 执业律所: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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