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律师亲办案例
强制执行
来源:刘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1
浏览量:820
 

申请人:***,男,***年2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电话***。

被申请人:***,学名***,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作出【2001】***第30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位于徐水县龙化村村西房屋一套;

2、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1998年被申请人***与***购买申请人货物总计43632元人民币,只因被申请人卖出货物后未收回货款为由,不归还申请人所欠货款至今。贵院于2001年作出【2001】***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申请人与赵志合连带支付申请人43632元,违约金18216元,按日万分之四计算,19981219日至20007月欠款64020元。以上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431元,其它诉讼费1945元,两项合计4376元由被申请人与***承担。如果被申请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至今仍未按照判决履行,特此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付: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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