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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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周永孟 律师 日 期:2012-8-24
主 题:律师函 页 数: 3页
律 师 函
永茂律函(2012)第039号
四川金**西部投资有限公司:
我们,即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系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受吉伶和宋轩共同委托指派周永孟律师就贵公司和两位委托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相关法律事宜特郑重出具本律师函。
一、基本事实
据吉伶和宋轩介绍,2012年4月22日,吉伶和宋轩两人分别与贵公司签订了《四川***国际汽配用品城认购协议书》,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5万元,并在此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此认购协议过程中,贵公司承诺在三年之内以年息14%的利润向购房者支付,三年期满无条件回购所出售的房屋。随后,吉伶和宋轩分别向贵公司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吉伶和宋轩及其父母分别于2012年4月27日、5月3日、5月11日到贵公司售楼处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但贵公司第一次将已打印好的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拿出来要求吉伶和宋轩签字确认时,吉伶和宋轩发现贵公司的很多格式条款极其不公平、不合理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但贵公司拒绝协商和修改。最重要的是贵公司在吉伶和宋轩签订《认购协议书》时,曾答应保证吉伶和宋轩购买商品房年投资14%的利息回报,同意将以自己的公司为第三方回购吉伶和宋轩的商品房收益提供连带担保,但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又提出由所谓贵公司在宁波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在吉伶和宋轩及其父母多次当面及电话沟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吉伶和宋轩要求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贵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定金,但贵公司均予以拒绝。吉伶和宋轩以摄影、录音等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吉伶和宋轩提供的与贵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及收款凭据、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二、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吉伶、宋轩和贵公司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双方都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在双方签订此《四川***国际汽车用品城认购协议书》时,贵公司有义务向吉伶和宋轩提供商品房签订合同的样本,并对贵公司自己作出的承诺持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遵从。就吉伶和宋轩提供的视频资料反映,贵公司的确没有在吉伶和宋轩签订《四川***国际汽车用品城认购协议书》时向其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而在吉伶和宋轩向贵公司交付定金后又强迫他们接受贵公司不合理又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这显然是有违公平交易原则的。最重要的是,本律师认为,就贵公司向购房者作出回购商品房并保证购买商品房投资回报的承诺也是违反国家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相关规定及中央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的,贵公司的行为涉嫌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非法集资行为。
三、特别提示
基于以上基本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我国越来越重视对合约的保护并加大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贵公司违约在先,并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贵公司,吉伶和宋轩可以要求贵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此,本律师受吉伶和宋轩委托,特郑重告知贵公司:请收到此函后3日内主动和吉伶和宋轩协商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并退还吉伶和宋轩各交付的5万元购房款定金。如果吉伶和宋轩的全部证据在法庭出示或向相关部门反映,贵公司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对贵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类似吉伶和宋轩购买商品房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没有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而退还定金的判例是比较多的,提请贵公司可以参见本律师代理的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1)高新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在法院网上可以查询到。
四、郑重声明
本律师函一经现场或邮寄送达即具法律效力。本律师提请贵公司审慎评估本律师函所涉法律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可能对贵公司造成声誉及经济上的损失。
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周永孟律师
2012年8月24日
联系人:
周永孟律师, 电话:028—8509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