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学军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诉B公司及崇明分公司工程欠款纠纷案
来源:盛学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09
浏览量:470
原告:王某
原告代理人:盛律师
被告1:B工程公司崇民分公司
被告2:B工程公司    

王某系个体工商户,为人憨厚老实,常年经营大理石买卖及加工业务。2004年至2007年期间曾为B公司崇民分公司承接的多个家装业务提供大理石,但因为人老实,法律意识不强,均没有与崇民分公司签订过协议,也没有完整的送货记录,仅存的几张送货单上也没有注明送货数量及价格,并且送货单上是由多人签字,极易被对方否认。2008年4月某日王某经朋友介绍找到盛律师,随身携带的唯一被王某认为是有利证据的是一张还款计划,上面写着崇明分公司负责人朱某欠王某款项二十一万,并且有B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见证。盛律师从这张字据上明显可以看出B工程公司及分公司是为有意逃避债务,故意将公司债务转移成个人之债,问题是王某居然签字确认了。如果王某向朱某追索,那么就只能去外地诉讼,并且王某根本就不掌握朱某的财产线索,将来即便是赢了官司要想拿回钱又谈何容易。仅凭以上证据,显然王某想要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甚至连立案都有困难。这时,盛律师一边通过询问来寻找证据线索,一边仔细翻阅王某带来的所有材料,这时盛律师又意外发现另外一份还款计划,经询问王某得知,这张还款计划是崇明分公司的材料经理徐某写给王某的,是于几个月以前写的,上面虽然没有公司公章但甲方是B公司而非个人,而且这个徐某是上海人,听说现在已不在公司做了。当盛律师得知这个信息,顿时感觉有了希望,头脑中形成了一套诉讼方案,就是将这个徐莫作为共同被告逼其就范,要么说明其是代表公司,要么由其本人来承担还款责任,相信其不会帮公司来顶这笔债务。虽然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变数意外,但在盛律师的一次次努力下,经过法院历时一年多的审理,法院于近期终于判决支持了王某的主要诉讼请求。当拿到这份来自不易的判决书,王某乐呵呵的笑了,盛律师也终于松了口气,一切的努力终于得到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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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盛学军
  • 执业律所:
    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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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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