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均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之财产线索的重要性
来源:林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0
浏览量:1172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台椒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均,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日康,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利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11月13日在某省某县某乡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0年8月30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2010年9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生子由原告照顾,被告支付三分之二的钱。2011年11月,原告经商需要银行小额贷款,原告用原告名下的财产抵押,被告却干涉银行放贷,不让银行贷款给原告,导致贷款失败。另外,儿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却未履行协议中的抚养费。现起诉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王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共同财产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某街道某小区*幢*号、*号每人一间;离婚后村里发放的各种款项归各自所有。

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儿子王某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王某某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儿子的抚养问题考虑实际情况,被告一直在外做生意,长期不在家,儿子归被告抚养不利于儿子学习,所以要求原告抚养儿子,抚养费按照每月300到500元的标准支付,如果儿子选择随父亲生活,被告也愿意抚养。座落在台州市椒江区某街道某村的房子是家庭共有财产,涉及儿子的份额,需要另案处理。村里发放的款项是以后的事情,无法在本案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7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5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就读于台州椒江某中学。原、被告现已分居两年多,分居期间儿子随原告在台州生活,被告一人在外地生活。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并于2010年9月25日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儿子抚养等问题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

 

律师总结,婚姻案中财产线索只有知道的越多举证越详细,得到保障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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