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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锁民律师亲办案例
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纠纷案
来源:蔡锁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9
浏览量:768

案情介绍:原、被告在201096日签订《废水治理工程合同》,被告为原告城建废水治理工程。原告依约支付了工程设备款,工程修建安装完工后,经常出现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特诉诸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反诉称其依约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其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原告使用不当引起,并要求原告支付未结工程款26万余元。

本案委托我所律师之后,通过详细沟通当事人,查看相关证据之后,研究出以下思路:提出答辩意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第七十一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答辩意见二认为,即便本诉原告能够举证其在损失发生时已获环保验收,其能证明的损失也属于可以避免的扩大化损失,被告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意见三认为,被告在质保期在的合同义务是免费更换损坏部件进行维修指导。鉴于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只能承担质保期内的合同义务。

案件结果: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支付被告20于万元。我所代理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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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锁民
  • 执业律所:
    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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