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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王某诉高某成立公司合同纠纷
来源:李喜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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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王某与高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成立公司开展业务。但高某在收取王某300万元出资款后,便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久久不成立公司,导致王某权益面临重大损失。王某于是委托李喜春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合作协议。在接受委托后,李律师对王某支付的300万元出资款的去向做了调查,发现原来高某已经将这笔款项用于购买卡车,并将这些车辆对外租赁收取高额费用。在掌握了一些列证据后,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高某违反合同义务,除解除合同外还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由于证据充分链条完整,法官支持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且由于李律师通过调查后,直接向租赁车辆人发出函告,要求他们不能再向被告高某支付费用,而应向王某支付租赁费,此举不仅为原告王某挽回了经济损失,还取得该300万元出资款的额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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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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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喜春
  • 执业律所: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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