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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且超过原租期租赁合同有效吗?方学业律师
来源:方学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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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且超过原租期租赁合同有效吗?

方学业广西南宁律师

201083日被告冯某将南宁市亭洪路一间经营奶茶的铺面转租给原告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按季交,先由交清全部租赁转让款4.8万元及第一个季度租金后,双方再正式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可黄某已于201083日将租赁转让款人民币4.8万元及租金 5619元交给冯。但冯却迟迟未与黄茜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两个月后即2010106日,有位叫林的女士来到铺面说找冯,对黄某称要收回铺面。黄某感到情况不妙,经一再追问,方才得知原来此铺面的业主是姓严的,这位林某是第一手承租人,林某租下以后未经姓严的业主同意再转租给冯某,租期为一年即2009106日至2010106日,冯某是第二手承租人。而冯某均对黄某隐瞒以上情况,把仅剩下两个月租期的商铺转租给不知情的黄某。现林某要求黄某搬走。为此,黄某只好找被告冯核实,冯回复称属实,只是自己也没料到会发生这种事情(林某要求黄某搬走)黄某要求被告冯解决此事,否则退款。冯一边拖延时间一边谎称会妥善处理,但时间过了一个多月了,冯也没妥善处理,黄某没能签上合同黄某迫于无奈,要求冯返还租赁转让款4.8万元和剩余的租金5619等款项,冯华坚以种种理由推托,从而产生纠纷。

本律师接受黄某的委托后认为:冯擅自转租给黄,且超过原租期。违背合同法有关规定,导无法签订合同,经营得不到保障面临被迫搬走,黄也为处理以上事宜,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冯的行为给黄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合同的有关重要情况,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冯某应返还租赁转让款。20101126日本律师代为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返还人民币共租赁转让款4.8万元及租金为5619元。

在法庭上,本律师向法庭发表了如下主要代理意见:一、冯某未经林某批准擅自转租给黄某,且超过原租期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冯某转租未取得林某同意,林某事后也不予以追认,所以应认定冯某与黄某之间租赁合同无效。二、转让铺面给被黄某时,林某有义务告知签订合同所涉及的重要事实。而这些重要事实是决定黄某是否愿意承租经营的因素。冯某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导致黄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经营得不到保障被迫终止经营。冯某约定的“交完第一季度的租金和转让款后再签订书面合同”也无法兑现。冯某的行为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黄某有权要求冯某返还铺面转让款。

    20118月,江南区法院支持我方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冯某返还租赁转让款4.8万元给原告黄某。后冯某不服一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6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代理律师 方学业  1360781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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