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律师亲办案例
重婚
来源:李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8
浏览量:1769


婚姻家庭篇——有关重婚



前言:接到不少女性的电话,还有当面咨询,总是愤慨地对我说:“他在外面又有女人了,我要告他重婚”。每每听到这样的话,我首先都要劝她们冷静下来,因为我知道,不是任何与她人有染的行为,都会构成重婚。而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也将直接影响到责任承担的问题。下面将结合案例阐述这个问题



一、什么叫重婚



所谓重婚: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故名思议,是有两个婚姻行为,前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排除了事实婚姻。而后婚:则指重婚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里的后婚,既包括登记结婚,又包括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通俗一些的说法就是未领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21日以前;199421日之后取消了事实婚姻,此行为定性为“非法同居”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重婚应承担的责任



重婚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我国刑法典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有关重婚的案例:



纪某,女,系湖北咸宁通山县人,在当地粮食局工作;其夫陈某,系武汉市人,在当地园林局工作,二人于19903月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下一子,由于二人工作分处两地,聚少离多,男方耐不住寂寞,遂于92年下半年即与当地一名女性有染,二人从通奸发展到秘密同居。女方发现后即通过社区、派出所、妇联,男方等单位反映,但男方不予悔改,索性从家中搬出,和第三者在外租房,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三者甚至怀孕产子。后纪某求助于律师,以重婚罪要求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



本律师受理此案后,首先展开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先后找到男方的单位,所住社区,居委会,警务室,派出所以及男方承租房屋的房东,还有第三者产子的医院,排除了种种困难(主要是世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愿作证,)得到了大量男方与第三者已形成事实婚姻的证据,到法院立了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因男方拒绝出庭,主审法官对采取强制拘传措施过于慎重,导致庭审无法进行,且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亦有异议,此案受到重重阻碍,后经律师与当事人的不懈坚持和努力,最终此案开庭,经审理认定男方已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经验浅谈



此类案件,证据的收集最重要,也是处理本案的难点,因此作为受害一方,应当注意一经发现重婚行为,则要保留证据,比如说对重婚者的谈话录音,及时取得有关单位团体的支持,比如及时口头、书面反映情况,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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