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某和王某2004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因婚姻基础差,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矛盾升级,王某遂离家外出工作。2010年7月郑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于2011年2月作出了缺席判决,因房产还未取得房产证,财产不予处理,位于邯郸丛台区的房子一直由郑某居住使用,孩子抚养权归于郑某。王某得知后,于2012年7月起诉要求分割邯郸丛台区的房屋。
律师支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 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根据此条规定,律师建议王某王某变更诉讼请求改变为要求居住使用邯郸丛台区的房屋,由此来逼迫当事人郑某自己提出分割房产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房屋由郑某所有,但郑某一次性补偿王某房款18.7万元并且不再支付孩子抚养费。
对于案件结果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我方委托人长叹至此终于跟对方划清了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