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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既成事实,责任承担的额度计算成为难题该如何办?
来源:成永律师
发布时间:200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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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只是常见的购房合同纠纷,虽然只是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但本案的违约责任属于约定不明、法律规定不明、被主审法官称之为“首例”之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违约属于不可逆转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一家曾在河南区域内享有盛名的房地产公司与河南省实验中学联合设立“公办民助”性质的河南省实验中学外国语小学,并铺天盖地打出“住名宅,上名校”广告语。同时,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中明确承诺了0~18岁全程教育方案:购房达一定面积业主的子女除被保证优先、优惠在河南省实验中学外国语小学就读外,同时在就读省实验幼儿园、及省实验中学初、高中部在收费及录取等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条件。
就在该楼盘仍在热销之际,其主打的教育性质正在悄悄发生变化:“河南省实验中学外国语小学”更名为“思达小学”,其性质由“公办民助”变成了“民办公助”而新老业主均在不知情中。
由于房产商诱惑性的宣传、写在合同附件里的诱人的承诺,使商品房的价格与同时期、同地段、同标准的小区相比高出很多。
该事件发生后,曾发生了多起过激事件,房产公司的负责人也曾多次公开承认,他们的行为属于“不可逆转”的违约,因为造成该结果的原因是无法改变的“政府行为”。


法院审理:违约责任无法计算,只好驳回

有业主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还高出一定额度的房款。一审法院经过一年时间的审理,下达了判决书中认定了“双方所签购房合同的附件中就……业主的子女在就读省实验幼儿园、省实验中学外国语小学及省实验中学初、高中部在收费及录取等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条件,这确曾对原告购买房屋有一定的影响”,但由于计算违约责任的方法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依法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的购房合同纠纷,却不能明确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至于违约责任的计算,其计算方式及依据义务不能简单推向原告。在约定不明、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即使原告提出的计算方式不适当,法院应当发挥其自由裁量权。
二审法院组织了双方到庭,对案件进行简单的案情调查。
开发商的答辩认为,合同承诺了学校,他们也确实提供了学校,其性质改变原因在政府,故开发商没有违约。同时,提出反问:如果承担了违约责任,不仅原来的销售利润得不到保证,可能还会亏本。
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当庭认为,该案件的诉讼方式属于“首例”,由于其违约责任确实不便计算,倾向支持一审判决和开发商的答辩理由。

业主诉求的计算依据:以政府公告的商品房均价为基准。


在商品房投放市场前,开发商享有自由的定价权,本不应该沽价出售的教育服务,自然成为“打教育牌”的大河春天的房价一部分。当不能如约兑现其承诺时,业主就拥有了认为其违约部分价值的权利,除非开发商有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比如说对价格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否则就不能对抗起诉业主的要求。
起诉业主是以政府公告的同时期、该区域主张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与起诉业主所购房屋整个小区的出售均价相比较来计算违约部分价值的。在没有相反确凿证据可以证明的前提下,起诉业主以具有公信力的政府公告均价为依据,法庭应当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就价款部分“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即使法庭认为上诉人计算方式有误,也应当以更具有科学性的计算方式来替代。无论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还是在违约纠纷的赔偿中,仅仅因权利人计算方式不当就予以驳回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再者,依据民法基本原理,我们应当遵循鼓励守信、摒弃违约的指导思想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即使在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计算标准相对模糊的前提下,法庭也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相对的公平。


探讨: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法院应当是解讼止争的底线

本案虽只是一个案,却综合了多项典型的冲突:
其一,该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签入了开发商配套教育的内容。开发商以“卖教育”促进“卖房产”,国内市场中比比皆是,但敢于将上述内容签入合同书,就笔者所见尚属首例,该约定教育条款效力如何?该条款对房价构成影响如何有待法院认定。
其二,该案一审从开庭到判决下达,历时近一年,其审判期限虽长,却没有涉及到约定教育条款是否有效和合同是否存在违约的审查。
其三,对于法院以违约计算方式不当为由驳回的违约之诉的判例目前尚不多见,属主审法官的大胆创新。对于新型、疑难案件而言,法官的创新精神确实重要,但应尊重鼓励守信履约,打击欺诈违约行为的基本原则。
其四,违约行为发生的原因除特别法律规定外是无法开脱违约责任的承担的,其抗辩理由能否成立法律自有明确规定。
诚然,法律规定是具有原则性和确定性的,但形形色色的案件却具有不可确定性。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对法律基本原则灵活运用而并非教条而机械的,判决方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历史的推敲。
事实上,本案的争议点和解决方式均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堪比教科书意义的典型案例,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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