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潮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诉天津某科贸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杨宝潮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5
浏览量:645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市某科贸有限公司委托,依法指派我为其与陈某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现就原告所提的几项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针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意见,同时在原告辞职后,被告就告诉原告到时来领取工资,但是原告一直没有来领取。

二、 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不认可,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是指用人单位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一种严重法律责任,该条款是具有惩罚性质的。但就本案当中被告并没有恶意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反之我方认为原告的行为到有悖于职业道德操守,恶意提起诉讼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因为原告在被告公司所从事的工作是人力资源主管,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与新加入公司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其在向被告公司求职时提供的工作简历中表明曾参与并主导某单位整体人力制度的建设,具有社保、招聘、薪资执行等实际经验,被告公司录取原告也正是看中这一点,这可以表明被告的态度是想通过原告的工作将公司的人事制度更加细化,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原告入职后,被告公司就告知原告将自己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事宜办理完毕,原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并且在马上临近一月的时间时以请病假为由不办理,导致被告公司在原告入职一个月后才签订,以促成被告看似违法,达到原告要求双倍工资的不良目的。被告方认为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原告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三、 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方也不予认可,请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离开公司的原因是因为其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向原告所说的公司非法解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其赔偿金与事实不符并且没有法律依据。

四、第四项诉讼请求,被告方认为不属于法律的受理范围,应该

予以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基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原告的该项诉请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其理由如下:被告并不是不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是如同本答辩意见第二条所述,为未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不是被告的原因,而是原告一直没有积极履行过相应的义务,于公她应该代表公司要求自己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相应的手续如办理档案转移等,于私她应该积极的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手续,但是这两点原告都没有做到,因此被告方认为这种行为是原告造成的。同时在此被告在申明一下,在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合法手续后被告还是会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因为原告从入职到辞职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即使要给原告补缴社会保险也是以其实际工作的时间为其缴纳。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方还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该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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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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