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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漏电致人死亡 耍赖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曹军  更新时间 : 2009-01-20  浏览量:744

DVD漏电致人死亡 耍赖公司被判赔偿
2006年10月1日,我市某有限公司租用一家商场的柜台举行西服特卖场,进行卖西服赠送DVD影碟机活动,王女士的丈夫张先生拿着中了特等奖的宣传单,花了1500元买了一套男西服,公司随西服赠送了某一品牌DVD。2006年10月2日,王女士在家打开DVD放碟片时触电,张先生随即将王女士送医院抢救,虽经医院全力救治,王女士还是不幸死亡。张先生于是报警,后经公安局现场勘验并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书》确认,王女士系意外触电死亡。 张先生于是要求该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8万元。该公司以DVD影碟机是赠品为由拒不赔偿,无奈之下,张先生委托代理人将该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触电死亡的原因系DVD机存在漏电的质量缺陷问题。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据此判决上述被告共赔偿张先生35万元。
律师点评:
我国《产品质量法》不仅对生产者做出严格的规定,要求他们生产的产品在质量、性能和包装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而且对于销售者也同样严格要求,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并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该公司为了促销西装而赠送DVD,虽然表面上消费者没有花钱,但实际上消费者购买的西装里已经包含了DVD的价格,这只是销售者常常玩弄的障眼法用来欺骗消费者的。俗话说的好,“买的没有卖的精”。该案提醒我们,消费者今后遇到商家举行类似活动时,首先不要贪图小便宜,要有正确的判断力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其次在选购商品时要仔细查看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标识、厂名、厂址以及使用说明等;最后一定要保存购物发票,坚持无论所购商品价值高低贵贱都要索取购物发票(出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某些问题作好维权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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