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在民事上达成调解。
该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天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被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