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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天掉进下水道溺亡,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张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4
浏览量:767
 

暴雨天掉进下水道溺亡,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062上午,天降暴雨,市区一片汪洋,1115分许,黄某骑自行车经过该市京广路和西长安街交叉口南200米处时,掉进了排水井,溺水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将市政管理处诉至法院,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余元。

市政管理处称,井盖不是市政管理处工作人员人为掀开的,而是短时间内急降大雨,水位落差大把井盖顶开的。事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属意外事件。再者,死者冒险趟水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对此其本人也有过错。

律师点评

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其他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等。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因地下设施缺乏防护措施而致人损害的情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时责任的承担,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督促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窨井等地下设施的安全,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指负责对该地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城市地下设施复杂,如有输水、输油、输气、输电设施等,不同的地下设施可能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在损害发生后要明确具体的管理人,由相关的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市政管理处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致使窨井盖缺失,造成黄某溺井死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庭判决

法院认为,市政管理处没有提供其2010年暴雨排水预案内容,无法否定工作人员打开井盖排水的事实。而且,市政管理处作为本案中所涉及的窨井、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更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各种证据显示,市政管理处未尽到义务,致使窨井盖缺失,造成黄某溺井死亡,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0107日,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死者家属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市政管理处赔偿损失26万元。

案例评析

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其他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等。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因地下设施缺乏防护措施而致人损害的情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时责任的承担,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督促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窨井等地下设施的安全,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指负责对该地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城市地下设施复杂,如有输水、输油、输气、输电设施等,不同的地下设施可能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在损害发生后要明确具体的管理人,由相关的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市政管理处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致使窨井盖缺失,造成黄某溺井死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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